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   
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精品展示 农资信息 植保常识 公司动态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
 
     产品分类
杀虫剂产品系列
除草剂产品系列
杀菌剂产品系列
杀螨剂产品系列
植物生长调节剂
粘虫板
微生物除草剂
新能源汽车
汽车洗车器+应急启动电源
您现在的位置:安徽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> 新闻中心 >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
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
发布日期:2015-09-01   人气:468  来源:
 

    

 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

  财税〔2015〕97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,现就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90号)补充通知如下:

  一、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,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,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

  二、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(免)税的货物,仍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2〕39号)规定,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。出口日期,以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  出口的库存化肥,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。

  三、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,未单独核算的,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。

  四、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,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。

  五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81号)第三条关于“化肥”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。

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  2015年8月28日


 
公司简介 | 公司文化 | 产品中心 | 植保常识 | 人才招聘 | 联系我们 | 在线留言
Copyright@2014-2015 www.bozhouhuagong.com Inc.All rights reserved.

安徽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热线:13865957165